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
导意见》(医保发〔2020〕37 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 号)、《长期护理保险失
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 号)、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
〔2024〕2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
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
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的统筹管理,组织制定经办规程,指导地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
办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本规程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区规程或实施细则,指导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做好长
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要包括:定点评
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费用审核结算、
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对商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
第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内
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章失能评估
第六条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有
效身份证件或参保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 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2 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 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 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多元
化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渠道,能够通过线上获取的,可不要求参
保人线下提供。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对于申请材料存
在疑义的,可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进一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
参保人开展失能评估。
第八条定点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一)现场评估。
定点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派至少 2 名评估人员上门,其中至少 1
名为评估专家。现场评估人员依据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评估操作
指南,采集信息,开展评估。须有至少 1 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
委托代理人在场。同时,可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
评估对象的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并参
考医院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
资料。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
展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提出结论。
现场评估人员能够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
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定点评估机
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 2 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统筹地区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评估结论有效期开展
工作。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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