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臻品世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 2后首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3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 10 年(不含 10 年),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 4起,至 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 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大于等于 10 年,自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若发生本合同 6.3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4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 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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