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享健康 2023(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罹患本 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大疾病或者发生高度残疾、身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大疾病或者发生高度残疾、身故的,无等待期。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 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 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 轻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中度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中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续有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 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该次轻 度疾病保险金。
3. 中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 5 组,每组包含的疾病种类详见“1.5 我们所保障的 疾病列表”中重大疾病列表。 对于每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 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继续承担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同组别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 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者多种(以下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 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 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 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高残保险金”、“疾 病终末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 且该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二次重大疾病”),我 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 且该重大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三次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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