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尊赢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累 计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 金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年度 1内,您申请增加或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 1 次。 可选基本保险 金额的增加 若您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2) 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 日。 可选基本保险 金额的减少 若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1.5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如 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同时,趸交保险费或者 追加保险费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的约定。 3.2 宽限期 在本合同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 13,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时,我们按 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 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障成本交纳的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欠交的保障成本,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当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个阶段为本 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 约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 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且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 后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保障 成本。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保单账户与保 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 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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