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尊享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最后一 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或者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 险人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投保对象 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 同。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您可向 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留存的被保 险人。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 1.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4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 1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 2 个及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 倍。
1.5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7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 事故的,有 9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如果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如果等待期内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继续有效。如果等待期内两名被保险人先后发生保险事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 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先后顺序,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 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1.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者全残 保险金 一、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 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 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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