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 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 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 之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4;若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2。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 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第二十条 释义”, 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 处理”。 (四)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 71 周岁、女性 75 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 保险单上载明。 (六)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或年交。交费方式为年交的,交费期间可选择 3 年、5 年或 10 年。 (七)您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1.减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我们退还 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在犹豫期内的,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费)。您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 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 规定的最低标准。 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减保后的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2.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 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 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 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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