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嘉悦人生(2024 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 2后首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3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首个养老保险 金领取日 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未满 65 周岁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已满 65 周岁(含 65 周岁) 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59 周岁(含 59 周岁),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 4 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 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59 周岁,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 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一个本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 金。
养老保险金的 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 起的 25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生存 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不 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后 零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 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 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的 机动车 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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