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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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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rongzi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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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 2后首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3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 4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 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 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 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 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 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 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 (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 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如 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 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若发生本合同 6.3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4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 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机动 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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