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政策宣导与常见问题解答历史沿革政策介绍常见问题,税优产品发展历史沿革税优健康险至今已有10 年历史2014年8月中保协召集多家保险公司就税优健康险进行专题研究2014年10月高度重视保监会接手税优健康险项目的落地相关工作监管指导财政部、国税局及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保监会同时发布税优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地区试点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始进行税优健康险试点全国推广财政部、国税局及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全面扩容金管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项的通知》税优产品迎来全面扩容2023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税优健康险产品新发展阶段的来临。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范围将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产品范围和保障人群的扩容,让税优产品设计更加灵活,对消费者和行业都是重大利好,同时让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迎来了新机遇。税优产品彰显公司实力太平人寿因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经营基础,加上过硬的软、硬件实力,通过监管部门与中银保信验收,2016年4月成为第一批具有税优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方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准备金科技水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只有部分寿险公司具备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资格。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政策宣导与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政策介绍历史沿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群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 39 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具体以税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对于税优保险产品来说,投保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保险人不享受。具体以税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 39 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具体以税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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