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盛世颐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颐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HDAG3。1.2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7天至65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第20个保险合闻周年日止,或至被保险人终身,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1.4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您要求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5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1.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7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为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五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不再变更。根据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和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于下表相应养老年金给付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下表约定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此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为保证养老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保证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此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为保证养老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保证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20年保证养老年金给付期间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2、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注: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上述“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颠”和“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须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二、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24时(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24时(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2、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24时(不含)之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零。三、满期金对于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的,该保险期间终止日即为本合同的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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