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七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七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由所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BMCCI7R。
1.2投保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可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1.4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您要求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5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同。1.6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轻症3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中症2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365天(含)。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等值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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