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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盈鸿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投保规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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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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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及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恒盈鸿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恒盈鸿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一、保险责任的开始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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