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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制定标准产品审核宣传规范风险提示责任追究2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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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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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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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全面、客观、完整而真实介绍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曲解或片面宣传产品条款;不得贬低医保、养老等国家政策。宣传材料的制定标准应使用明确而简练、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得以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应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当利用监管通报内容等方式诋毁同业、损害公平竞争。应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提示消费者限制权利和加重义务的重要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宣传材料的制定标准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宣传。营销宣传不得利用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监管部门对其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违规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包括短信)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应遵守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权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人身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得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如有第三方服务合作机构参与,须一并告知。

第十一条“标准宣传材料”应经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指定人员一次性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终版宣传材料,优先以邮件形式发至合规法律部。未经内部审核,或与本规范存在明显冲突的,合规法律部将予以退回。其中,宣传材料中产品介绍存在问题的,业务部门应重新沟通产品部门后,再将最终的宣传材料邮件发至合规法律部。合规法律部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如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核期间的,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衍生宣传材料”原则上由业务部门参照标准宣传材料自行起草,保持与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等一致。在特殊情况下,若确有疑问或必要,交产品市场部、合规法律部审核。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三十七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四十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四十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三十九条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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