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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保险纠纷与消保法案例分析及销售误导的危害2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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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合规集中业务学习会保险销售误导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保险纠纷与消保法案例分析及销售误导的危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欺诈要严惩,三倍赔偿来重罚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PATR01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保险销售误导:指保险销售人员提供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将对一般人造成重大认识失误。5.篡改客户信息: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

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1.虚假宣传: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2.片面介绍: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3.夸大功能: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

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4.混淆产品: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新特征误导主体多元化:销售误导行为不仅发生在个人代理渠道,同时也向其它渠道蔓延。个别行为向普遍行为演变,销售误导原来只是少数机构、少数人的行为,当前有演变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势。

误导方式多样化:如在代理渠道,混淆保险与储蓄、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隐瞒产品真实缴费期限,期缴"变"趸缴进行销售。误导产品新型化:保险销售误导起始于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目前大多数是由保障型产品转向投资理财型产品。让消费者产生非理性的回报预期,激发出购买冲动。误导群体扩大化:保险销售误导刚出现时,被误导人群主要是一些农村居民、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的消费者,但随着人们投资理财需求不断增长,被误导人群呈现逐步扩大之势,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储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端客户也逐渐成为误导受害者。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PATR02保险纠纷与消保法保险纠纷如何适用于消保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新《消保法》涉及保险消费行为的相关法条: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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