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多倍新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多倍新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年满 18 周岁(详见释义),男性不满 56 周岁、女性不满 61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五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
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特定失能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1)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 6 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①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对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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