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多倍新守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多倍新守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18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中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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