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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享宁两全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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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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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进行计算。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0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30个保险单周年日(见11.5)的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3等待期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1.6)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1.7),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及《中意附加乐享宁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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