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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轻症疾病保险B款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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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轻症疾病保险(B款)”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3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向您退回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引起的第9条约定的轻症疾病无等待期。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0.6)首次确诊(见10.7)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9条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10.8)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10.9)或处方药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9条约定的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6)。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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