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 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6)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3.2 基本责任1.3.2.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 18 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天 24 小时监护、护理、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百年康多保(2022 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3.2.2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20种,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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