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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岁悦添富的法律属性2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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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悦添富的法律属性,临海一老人患病住院两年多,最终在医院孤独病逝,但欠下一大笔医疗费。老人的女儿们认为,只要放弃继承遗产,就无需偿还这笔钱。近日,浙江台州临海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林某生养了3个女儿。2018年1月13日,76岁的她因病由大女儿送至医院救治,情况一度非常危急。医院诊断后,大女儿以亲属及监护人的身份在病危通知单、病情风险知情告知书和患者亲属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林某常年卧病在床,衣、食等各方面都需要有人从旁照顾,可是她的女儿们都没有来,也没有请人帮忙,医院便代请护工照顾和护理林某由于住院时间过长,林某的医保卡不能继续使用,医院多次通知她的女儿前来办理出院手续,但女儿们既没有来,也没有支付费用。去年9月,林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医院死亡。此时,她已经住院964天,扣除入院时交的预付款9000元,仍欠医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20余万元。医院几次向林某的女儿追讨未果,便将3人起诉至临海市法院。大女儿和二女儿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小女儿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支付了入院时的预付款,“这是我母亲生前欠下的债务,开庭前我就已经明确放弃对她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这笔债务我可以不用偿还。再加上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我母亲,不是我们三姐妹,医院不该找我们要。”放弃继承遗产,是否就无需支付林某的住院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承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也属于赡养的一部分。如果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及立法的初衷,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林某将3个女儿养大成人,年迈患病住院治疗期间,3名被告不仅没有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也没有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有悖为人子女应尽之义务,三女儿放弃继承遗产无需支付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针对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的问题,法官表示,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送医的行为是尽赡养义务的表现。虽然医院救治的是林某,但本案中可对合同相对方作扩大解释,林某的3个女儿可以成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此外,大女儿将林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医院通知上签字确认;小女儿自述自己曾支付入院费用;二女儿在医院追讨医疗费用时表示愿意承担,但需三姐妹一同承担。对于林某的救治行为,无论3人何人的送医、付费等行为,都应该视为3人共同的意志体现,可认定3名被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近日,法院判决3名被告支付因林某住院产生的费用20余万元。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支付老人看病就医的费用就属于赡养义务的一部分,这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老人住院所欠的医疗费与一般债务不同,不适用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就无需偿还债务的规定。此外,除将老人送医救治外,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虽然养老机构护理对象是老人,但对老人的生活照料也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且养老服务费用通常由子女交纳,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子女视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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