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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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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以上,60 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

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1.5.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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