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1.4 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1.5(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11.6(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 11.7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8,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9 内被专科医生 11.10初次确诊。
若该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约定如下:(1)若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①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1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除您所选择投保的“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②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和“特-6-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①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除您所选择投保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②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四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总体评价: |
|
内容质量: |
|
美观度: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