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5 种,其中前 3 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9内被专科医生 11.10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2.7.2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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