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1.4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1.5(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11.6(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 11.7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8,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6-次确诊,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1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除本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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