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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人培训基础知识保险案例分析4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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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简洁实用·适用于企业·团队管理培训等1999年8月10年8月10日,投保人梁某投保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粱某为投保人、受益人;梁某之子徐某为被保险人;年交保费为1320元。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两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的,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1999年至2001年投保人均如期缴纳了保费,合计3960元。2002年8月11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徐某作为生存金领款人办理领款手续。

2002,梁某与其年8月25日,梁某与其子签名收款。之后2002年l0月2日,梁某认为投保收益低于银行收益,提出退保。2002年10月5日书面通知投保人梁某及其子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为0元。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保险单的开出时间是3月28日,其时距离钱某18岁生日还有11天,作为未成年人,钱某不具备投保人资格,故该份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七: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投保人钱某认为:首次支付保险费是在18岁生日的第二天(2002年4月9日),此时的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支付保费的行为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应视为对钱某要保所做出的承诺,所以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4月9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偿。案例七: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1.是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2.缴纳保费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结论:保险人给付钱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LOGO保险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备注:陈某是沈某的雇员。2012年4月12日,投保人沈某与某市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陈某,人身意外责任保险金额为8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天,投保人沈某按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但未经被保险人陈某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原告认为:陈某的雇主沈某在被告处为陈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内陈某因交通事故至脑部重伤医治无效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给付死亡保险金80000元,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6000元。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要求被保险人签名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6000元。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无效,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未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致合同无效,被告有责任,投保人沈某也有责任;另外,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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