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无忧 D1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无忧 D1 款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年满 50 周岁(详见释义),男性不满 65 周岁、女性不满 66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特定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第 2 款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4.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条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列表,新华保险[2020]疾病保险 080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20201 第 2 页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共 88 种、特定重度疾病共 10 种。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每种疾病具体保障范围以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八条每种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重度疾病列表(88 种)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严重慢性肾衰竭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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