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 A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瑞康 A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投保范围1.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71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的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收之日起15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详见释义)。2.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提供的表明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事宜的有效证明。瑞康 A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20201 第 3 页[共 42 页]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额按本条款第 2.3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前述限额。2.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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