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 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 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 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 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人寿〔2021〕年金保险 3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利益条款(第二页)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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