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行为自我约束与管理,信誉受损、保险职涯结束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个人征信受到影响,不想被处罚,哪些行为万万不可?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实际并未停售;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产品,或将本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其他欺诈行为。备注:欺骗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缴纳保费的后果;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由于其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其他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诱导、所示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其他销售误导行为。近期分公司处理一起返佣投诉,该案件投诉人将与销售人员微信截屏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至公司。目前该案已结束,公司对销售人员及各层上级主管采取品质扣分和佣金及管理利益追回的处罚。代理人品质扣7分,佣金追回3万元,各项利益追回3.4万余元。
各层上级主管累计追回2.2万余元。累计追回各项利益8.6万余元。从身边的代理人伙伴受处罚说起,备注:经多方了解,该案投诉案件销售环节未发现误导、未如实告知等问题,但返佣一项足以毁掉整张保单从客户接触、维护到服务的全过程。无论是客户索要佣金后销售人员给予还是销售人员主动给予佣金都是违规行为,一旦客户反目,结果一定是自食恶果。备注:182010月至2015年间,某寿险公司营销员姚某,利用自己身份便利,自2010年始,向客户谎称在“万能险”基础上再追加保险费可获得20%至35%的高额红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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