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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代理退保如何利用销售误导侵害消费者权益1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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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代理退保如何利用“销售误导”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次课程将通过相关常见投诉案例,呈现恶意代理退保利用“销售误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方式,警示销售人员该如何防范化解此类风险。(一)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打着“维权”幌子获取消费者信任,并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较高的被泄露或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甲方因个人原因特委托乙方办理:保单全额退保业务事宜。甲方如实告知自身信用、当时购买原由等信息,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即使签署了本协议,乙方仍有权拒绝受理,并向甲方追偿“赔偿金”。三、恶意代理退保侵害消费者权益手法之二通过签订协议侵害消费者的其他财产利益!备注:12(二)侵害保险消费者资金财产。多数“代理退保”是以牟利为目的,一是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二是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方因个人原因特委托乙方办理:保单全额退保业务事宜。1.退保后一次性收取退保总额的30%(伍万元以下保单,则按单笔壹万元收取)2.签署本协议时预付定金2000.00元。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时,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是否返还已收手续费、定金等已收费用,乙方有权追偿未收取费用,乙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三、恶意代理退保侵害消费者权益手法之二通过签订协议侵害消费者的其他财产利益!销售误导的常见情形恶意代理退保侵害消费者权益手法之一恶意代理退保侵害消费者权益手法之二2019年9月,某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向我公司寄送投诉信,声称销售人员陈某通过夸大保单利益、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客户姚某投保,现要求全额退保。客户姚某与销售人员认识多年,客户投诉后,销售人员积极配合公司调查

并主动联系客户了解情况,获取了关键信息:今年以来姚某的经济困难,无力继续缴纳保费,经其老乡怂恿,遂联系“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及保险合同等信息,在“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的指导下向我公司提出投诉。同时,销售人员还掌握了该团伙在网上散布可以办理代理投诉全额退保业务的实证,一并移交给公司核查部门。经沟通了解,姚某表示销售人员并无夸大保单利益、赠送礼品的情况,与所诉内容不符。经公司核查,销售人员并无投诉信中反映的销售误导行为。经与客户充分沟通、解释说明,客户认识到“恶意代理退保”骗局的危害

我公司促成客户撤销投诉,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解除保险合同后可退还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而非全额保费。因此,消费者切不可相信没有合法依据的“全额退保”承诺,不轻易将保单及个人身份证件交予他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实现退保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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