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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守护2021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4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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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投保时<18 岁:如交费满期日未到 18 岁,为主险爱守护(2021)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计入少儿身故限额;如交费满期日超过 18 岁(含),为主险爱守护(2021)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期交保费*(18-投保年龄)*1计入少儿身故限额。被保险人小于 10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20 万,被保险人大于等于 10 周岁且小于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50 万。附加投保人豁免2021业管规则1、附加险规则(1)可附加本险种的主险在对应主险的业管规则中体现;(2)当主险为重大疾病保险时,本险种以重大疾病保险的期交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交费年期-1)*0.5分别计入寿险和重疾风险保额累计。

(2)当主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且同时附加两全保险与本险种时,本险种以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两全保险的期交保费之和*(重大疾病保险交费年期-1)*0.5分别计入寿险和重疾风险保额累计。1)一类机构:北京、上海、广州、江苏;二类机构:山东、河北、河南、青岛、四川、广东(除广州、深圳);三类机构:吉林2)当可附加主险体检标准高于本产品体检标准时,以主险体检标准为准。爱守护2021重疾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投保人豁免2021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9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之一身体全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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