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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021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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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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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天安人寿健康源(2021)终身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相同。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 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未还款项的扣除”、“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 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见释义)。 主险合同因“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自确诊初 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 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将在扣 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 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6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021)两全保险条款 3 变更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7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和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均按照该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得到。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分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或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终止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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