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久久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 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2- 2.3 轻症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5 种,其中前 3 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 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 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1 轻症 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名称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8.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9.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 血 10.中度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11.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2.中度严重脊髓灰质 炎 13.出血性登革热 14.结核性脊髓炎 15.单个肢体缺失 16.中度Ⅲ度烧伤 17.中度面部烧伤 18.中度类风湿性关节 炎 19.中度肠道疾病并发 症 20.中度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 21.中度克雅氏症 22.中度脊髓小脑变性 症 23.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24.中度多发性硬化 25.中度重症肌无力-3- 2.5 重大疾病分组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10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其中标记 “*”号的 28 种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 版)》中重大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重大疾病为本公司增加 的重大疾病。
5. 严重哮喘 2.6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 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1.4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 疾病、轻症疾病 11.5(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6内接受住 院 11.7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 11.8(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 11.9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10,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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