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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如意久久守护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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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或 七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 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 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 - 2.3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9.5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9.6,本附加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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