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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改革背景目标交强险商业险条款变化2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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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款中的“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即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不直接赔偿保险金,并非强制性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①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②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③由侵权人赔偿。”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首先是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有义务首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第三部分:车险综合改革商业险条款变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修改情况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删除修改表述,责任未变化;但将对象增加了“投保人”制造保险事故

不赔偿;删除违法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示范条款(2014款)示范条款(2020款)第三部分:车险综合改革商业险条款变化-车上货物责任险变化新增附加险加费险别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附加车轮单独损坏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险(4项)车辆安全检测特约道路救援服务特约代为驾驶服务特约代为送检服务特约减费险别附加发动机动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第三部分:车险综合改革商业险条款变化-新增附加险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四轮定位、轮胎动平衡);(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系统检测);(七)车内环境检测;(八)蓄电池检测

(九)车辆综合安全检测。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服务范围: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免费赠送2次,如投保5次的,即2+5次;理赔时,先用2次免费的,再支持5次。需掌握增值服务项目,确保落地。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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