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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与运用企业家庭经营必知的民法典常识5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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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的规定,保险理赔金不属于是吴总的遗产,而是专属于吴小宝自身的债权,吴小宝当然有权依据合同全部取得保险金100万元而不用清偿其父吴总欠下的债务。保险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备注:47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保单的赔偿金是可以正面对抗债权的,但一定要注意几个要点:(1)必须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某个第三方的利益等等。(2)身故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否则的话保险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法定继承。

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大家知道内地一直有开征遗产税的风声,在5-10年内一定能见证到遗产税出台的那一天。作为遗产继承的话,未来可能需要先缴交遗产税,以及,更重要的,清偿债务。(3)不宜仅指定一位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先于或者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赔偿金依然会被当做遗产处理,带来很多麻烦。保险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几个要点根据保险法,即使债务人身上有保险保单,人民法院也不应当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还债。在实际情况下,内地保险公司大多数时候都会对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判决提出异议,但毕竟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成功的例子亦有,失败的例子亦有,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存在争议的。(参考(2015)石执审字第00070号、(2016)浙温执复字第36号判例)但作为境外的保险公司。

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由于从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债务执行的过程中很难有保险合同被内地法院强制撤销的判例。总结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虽然是可以被清偿债务,但清偿的前提首先要是解除人寿保险合同。而我国法律对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中,(划重点!)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所以,难度还是挺大的。阻却强制执行备注:49保险的“避债”功能,可以通过保险关系架构不同的搭建来实现比如,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险人是子女。子女虽然可以领取年金或分红,但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即父母的。因此子女挥霍欠债,也不能及于保单本身。所谓的“婚变保财”功能也是如此。所以,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

生存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不同身份架构的搭建,可以实现“避债”、“防止婚变分财”的目的。但这种功能是基于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好了,前面一大篇做了理论铺垫说保险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那么最重要的,从实际操作上,怎样安排我们的保险计划才能够达到剥离自身资产,隔离债务的目的呢保险确实有相对的债务隔离功能!备注:501.?现金价值和保单分红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用抵偿被保险人和其它受益人的债务。2.?年金、医疗保险赔偿金、大病保险赔偿金等是生存受益人的财产,肯定不用抵偿投保人或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债务。3.?人寿保险死亡赔偿金属于死亡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因此,很多内地保险从业者经常提到的,人寿保险不被冻结、离婚不分,欠债不还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除此之外,保单的法定继承人及受益人的指定及变化都会引起保单风险的增加或减少,在此不具体说明了,但投保时一定要注意。几点重要的保险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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