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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产品说明书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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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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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二、除上述情形外,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第十四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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