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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产品设计形态保险利益业务规则免责条款1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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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备注:5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以30岁男性、3年交、15年满期、保险金额100,000元为例,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所示:45岁领取100,000+224,070=324,070元身故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选择与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国寿鑫享至尊年金保险(庆典版)、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等产品组合销售。产品业务规则,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  利益条款,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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