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耀东方等两款产品核保核赔补充实务,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两款产品的核保核赔管理按《寿险实务》、《核保实务》、《再保险手册》、《理赔实务(2011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内容要点:1.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定义为不计风险型产品。2.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定义为不计风险型产品。(一)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等两款产品(以下简称“国寿鑫耀东方等两款产品”)。(二)客户在投保国寿鑫耀东方等两款产品时,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选择同时投保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以下简称鑫尊宝(庆典版))、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以下简称鑫缘宝(乐鑫版))。
国寿鑫尊宝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以下简称鑫尊宝(C款)),投保上述三款万能型产品根据保费标准不同,只能三选一。(三)鑫尊宝(庆典版)、鑫尊宝(A款)、鑫尊宝(C款)等三款产品在原产品条款基础上进行了变更,犹豫期由原来的十天调整成十五天,同时变更了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鑫缘宝(乐鑫版)也变更了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四)万能产品销售规则。鑫尊宝(庆典版)、鑫尊宝(A款)、鑫缘宝(乐鑫版)、鑫尊宝(C款)等四款产品均可以单独销售。为了保持鑫尊宝(庆典版)、鑫缘宝(乐鑫版)、鑫尊宝(C款)等三款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给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结算利率,三款产品对应的万能投资账户每年能追加的资金规模有限。
公司将优先满足相应年金保险产品的客户投保前述三款产品和追加保费的需求。新投保前述三款万能型产品时具体销售规则如下品条款及《理赔实务》执行1、若同时投保开门红年金保险产品与万能型产品时:鑫尊宝(庆典版)、鑫缘宝(乐鑫版)、鑫尊宝(C款)等三款产品可以采取一加一同时投保模式,即一款年金保险产品只能按照年金保险首年期交保险费标准,对应投保一个万能型产品。单独投保了开门红年金保险产品的客户,在符合前述一加一同时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也允许后续以单独补录出单方式新增万能型产品。2、鑫尊宝(庆典版)自对应年金保险产品正式预约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对应的年金保险产品保费额度,全国实际可供追加保费累计达到50亿元。
则从次日开始,追加额度调整为1比0.01期首年期交保费模式,即最高不得超过与其对应投保的产品应交纳的一期年交保险费的1%;鑫缘宝(乐鑫版)自对应年金保险产品正式预约之日开始计算,全国实际可供追加保费累计达到30亿元,则从次日开始,追加额度调整为1:0.01期首年期交保费模式,即最高不得超过与其对应投保的产品应交纳的一期年交保险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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