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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世纪鸿运终身寿险条款费率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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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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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世纪鸿运终身寿险》合同。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16、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17,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交清时,应先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15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16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我们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17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长生世纪鸿运终身寿险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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