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自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1. 如果选择按月领取,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2. 如果选择按年领取,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11.813 给付养老保险金。二、保证给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4,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以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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