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贝双禄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金贝双禄”。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贝双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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