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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rar

  • 更新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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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爱无忧(珍藏版)”。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合同”。(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①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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