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5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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