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续保非保证续保。
第四条 治疗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年为治疗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由附表1中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对应类型的治疗。本项责任保障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上述药品费不包括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预防类药品和中药类药品的费用。本项责任保障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等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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