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了三个类型的重疾,分别是必选重疾、可选重疾和自定义重疾在使用25种标准定义时,疾病的名称和具体定义的内容,一个字都不可以改,各个病种的排列顺序也不可以改变。而且,如果公司的产品宣传页上要出现这些病名的话,规定也十分严格。比如,我前面用了“恶性肿瘤”这样的称谓,这就不符合规定。宣传页上,必须写成“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再比如,你也不可以写“中风”。
而是要写成“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怎么样,严谨程度可见一斑吧。如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备注:纵观这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大概可以分为3个类型。第一类叫疾病类,比如恶性肿瘤,就是一种疾病;第二类叫手术类,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就属于一种手术;第三类叫状态,比如多个肢体缺失,或双目失明,这就是人体所处的一种状态。一共25个重疾。此外,有6个病种的定义,允许各家公司微调。
它们是:双耳失聪、双目失明、阿尔兹海默氏病、帕金森病、运动神经元病和语言能力丧失。这6个病种,允许公司自定义承保的年龄,但需要在条款中明确说明。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对于3周岁以下的双耳失聪就是不赔付的。只要在疾病定义处明确写清楚,都不算违规。烧伤肺高神经病,失语再障动脉成,备注:《重疾定义规范》从它发布之日,也就是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5个病种,可以用一段顺口溜帮助记忆:这是严格按照《重疾定义规范》要求的疾病顺序排列的噢。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记忆一下。结束总结,回顾课程1、重疾险的诞生:巴纳德、1983诞生2、重疾险在中国的发展:1995诞生,当时存在的问题,2007规范3、重疾分类:6种必保不可改、19种可选不可改、其他可选自定义,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为保险金赔付条件,时间一般是10年、20年,或直至60岁、70岁等。
均衡保费定期寿险:保费均衡,递增保费定期寿险:死亡率随年龄的增加,费率也年年递增,保障被保险人终身的寿险产品,保险金数额恒定不变,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逐年递增,退保时可以得到一笔现金。同时具备保险责任给付和储蓄的特征,保险期满前,被保险人死亡,则赔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则定期给付生存保险金,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逐年递增,退保时可以得到一笔现金。
同时具备保险责任给付和储蓄的特征。很多两全保险是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享受公司的红利,在家庭形成期,经济压力较大,但又最需要寿险保障的家庭经济支柱,可通过定期寿险用较少的支出获得较高额度的保障,希望通过终身寿险传承财富给子女的客户,分红型险种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的缩水,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由下至上,对应财务规划类产品的特点举例公司代表产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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