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50种特定疾病15%基本保额赔付,给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身故给付本附加险所交保费。重大疾病、高残、身故仅给付一次为限,国寿附加瑞鑫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住院定额给付,最高1000天,备注:31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 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发生50种特定疾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彰显人性关怀,备注:32,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不计风险型产品国寿附加瑞鑫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定额给付类健康险,风险保额为基本保额的2‰,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重疾风险型,风险保额为保单保额的3倍,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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