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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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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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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多次给付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①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②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

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③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④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四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每一组别的重大疾病仅限给付一次。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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