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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金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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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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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单保证价值,投保时,保单保证价值等于投保人交纳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上一次计算保单保证价值后的保单账户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适用的最低保证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保单保证价值。第十二条 保单账户价值,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交纳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1.按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2.投保人每次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3.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等额增加;4.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5.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6.投保人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7.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在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保证价值后,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整为保单保证价值;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保单账户价值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宽限期与 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当月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本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尽快交纳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风险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不结算保单利息。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2.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等事项时,如投保人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保证价值相应减少。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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