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1/5),关爱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30%;(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50%;(4)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或2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保险责任(2/5),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3/5),养老年金: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保险责任(4/5),祝寿金: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保险责任(5/5),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6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4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2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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